垫资工程的认定,工程垫资施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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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带资承包已成为施工企业能否取得项目的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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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垫资的法律性质?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许蕊娟律师解答: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许蕊娟律师解析:
工程垫资的表现类型:
1.全额垫资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部分垫资。合同中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如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竣工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上述付款节点完全由发包人主导和制定,承包人处于弱势地位。
3.变相垫资。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需提供高额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以高额保证金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垫付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许蕊娟律师简介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期间曾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外资公司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均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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