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支付令的条件,法院支付令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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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债权人讨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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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周建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周建雷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周建雷律师简介
2010年开始执业,专职律师,温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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