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如何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消费者信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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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消费者常遇到以下烦恼:买房没多久就会接到装修、售楼商家的电话短信,买车没多久就会接到一堆推销车险的电话,孩子刚上幼儿园早教培训机构的电话、信息此起彼伏......乱象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
网友咨询:
经营者可以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江禹洪律师解答:
可以收集,但是经营者应遵循两个最小原则(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消费者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提供个人信息,当消费者发现自身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或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时,可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江禹洪律师解析: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江禹洪律师简介
江禹洪律师,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律途有风景,心中有尺度,七年磨一剑,今日把示君。翔龙观蜀阙,瑞气映神州,江禹洪律师将一如既往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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