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股权善意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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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还适用于不动产物权。那么公司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网友咨询:
股权的取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陈俊鹏律师解答:
可以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陈俊鹏律师解析: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陈俊鹏律师简介
专注于执行法律事务,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及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类案件、公司股权纠纷等诉讼业务及仲裁业务,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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