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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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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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3.主观有明显过错,故意为之,一般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4.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与股东滥用行为有因果关系;如债权人受到损害的结果是因为市场原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则不属于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形。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所涉及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因此该制度的适用不涉及该公司的其它法律关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根据原告公司债权人的请求适用,法院不得主动援用,人民法院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即判力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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