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上门抓人需要拘留证吗,警察可以到家里来抓人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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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而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公安上门抓人是要刑事拘留吗?
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王宗豪律师解答:
公安上门抓人不一定是刑事拘留,可能是传唤或者逮捕。
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
3、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想要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犯罪嫌疑人可能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6、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7、其他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王宗豪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拘留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王宗豪律师简介
王宗豪律师,浙江王律律师团队负责人,杭州民商法领域知名律师,杭州律协专委会委员,深耕公司法务、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领域,办案经验老辣独到,办案成果丰硕,疑难复杂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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