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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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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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建君律师解答:
第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股时间:持续持股180天以上,指从起诉之日往前推。持股比例:1%以上。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才有权利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件需要在整个诉讼审理过程中保持,如果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资格不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比如在审理过程中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使得持股比例不足1%了,此时案件将被驳回起诉。
第二,股东达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后,还不能直接发起诉讼,必须先进行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要先请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当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拒绝或在一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利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建君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和范围加以限制,无疑就是对公司自身诉讼权利的间接限制。所以,只要在公司享有诉权而怠于起诉的情况下,股东均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适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建君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盈科党总支副书记,执业11年,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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