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预付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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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这样的消费模式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
网友咨询:
消费者预付费“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解答:
过期作废是指消费者在取得预付卡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逾期则作废或者附条件地进行延期才能继续有效的情形。
消费者储值卡、优惠券、门票等写明的“过期作废”,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条款无效。
过期后需再次充入一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继续使用的,条款在性质上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强制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之嫌,但仍需综合余额过期原因、保底余额要求、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等因素作出效力评判。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消保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解析:
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购物卡上印刷有效期,就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这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既然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对应的约束力也就没有了。没有约束力之后有两个选择留给经营者:如果到期了,不给货就退款,不退款就给货,不然的话,经营者就存在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杨阳律师简介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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