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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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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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怎么处理?
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无疑,其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们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天然孳息取得不涉及第三人,但法定孳息的取得,却依赖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应当偿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则义务人无法将孳息(如租金)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盈科济南事务所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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