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只有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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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付手段的便利化,借贷形式往往比较随意,同时,很多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往往不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直接转账。
网友咨询:
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滕雨格律师解答:
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滕雨格律师解析: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按照这个规则的要求,原告除了要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两者均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滕雨格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海南律协青工委委员、海南省法学会普法讲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兼职教师、海南省司法厅涉外律师优秀人才、海南省行政法、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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