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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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
网友咨询: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理论,罪过由两项因素组成: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后果的认知,即认识因素;二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对该危害后果所持的态度,即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区别。
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明知”和“会”,是指清楚明确地知道发生危害后果的必然性,而“已经预见”和“可能”则只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可能性的一种认知。
2、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的区别更加明显,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反对,不持排斥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析: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存在于其本人主观意识之中,要证明其主观心态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以及事发后表现等外在的客观表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只要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愿意看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为其心态属于有认识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而不能只强调对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有无认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严达兴律师简介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我们是佛山市特约专家律师库律师;佛山市律师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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