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结婚登记吗,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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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想要进行结婚,那么就要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哪些情况是不予办理的?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给办理结婚登记?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夏振华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1.没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非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夏振华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夏振华律师简介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某大型房地产公司,某大型航空公司法律顾问。全力以赴在法律框架内去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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