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降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提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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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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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北京一商律师事务所风志律师解答:
离婚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降低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需要说明的是,降低抚养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北京一商律师事务所风志律师解析:
当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有符合抚养费变更的条件,一样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风志律师简介
风志律师于2001年开始执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平均每年代理各类案件近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执业期间,风志律师曾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涉及众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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