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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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的三大诉讼都经历了一次修订,最近的是行政诉讼法。在三大诉讼中,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过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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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适用简易程序?
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张鹏程律师解答: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张鹏程律师解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张鹏程律师简介
先后担任国企法务、政府行政执法单位法律顾问,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执业期间,多次处理行政执法、行政征收与补偿等行政领域事务;主办多起合同纠纷、公司相关纠纷、企业破产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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