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老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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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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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李泽蔚律师解答: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李泽蔚律师解析:
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其中处理分为两点:
(1)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2)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李泽蔚律师简介
李泽蔚,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依法为当事人谋取最大权益。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对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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