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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具算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吗,盗窃又还回去了属于盗窃既遂吗

2023-11-01 17:41:3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盗窃后又还回去了属于盗窃既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一旦该公私财物脱离其原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行为人所掌控的,即为既遂,即使事后归还也属于既遂。网友咨询:把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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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又还回去了属于盗窃既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一旦该公私财物脱离其原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行为人所掌控的,即为既遂,即使事后归还也属于既遂。

网友咨询:

把盗窃的东西还回去还构成盗窃既遂吗?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美玲律师解答:

盗窃后又还回去了属于盗窃既遂。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一旦该公私财物脱离其原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行为人所掌控的,即为既遂,即使事后归还也属于既遂。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美玲律师解析: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美玲律师简介

法学及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6年。曾任西北省级媒体记者、北京某大型金融国企法务经理,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法院特约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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