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易认定共同债务,恶意串通他人虚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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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有伪造证据、虚构共同债务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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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共同债务是否违法?
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李志业律师解答:
《民诉法司法解释》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有伪造证据、虚构共同债务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对对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则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李志业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李志业律师简介
律所合伙人,律师团队负责人。7年东莞地区法院工作经历,12年律师工作经历。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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