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举证时间限制,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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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其实是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由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法中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
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离婚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离婚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
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六、离婚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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