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连带债务和按份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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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那么,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一、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二、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以上就是“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有所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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