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边界,信托合同成立后如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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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那么,成立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是否能够反悔?
一、成立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是否能够反悔?
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常依法签订的信托合同,自签订时发生就发生了效力,委托人不能在反悔,否则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转移信托财物、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信托合同签订后,信托财产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可以反悔的,但委托人反悔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托人相应的损失。
二、信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三、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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