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律师事务所业务与国内的区别,涉外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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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以上就是“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申请设立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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