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有可能调解吗,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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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那么,行政诉讼案件能不能进行调解?为什么?
一、行政诉讼案件能不能进行调解?为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不适用调解的原因如下: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代表行使行政权,无权代表国家与原告达成妥协。
2、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只能是合法,或者不合法,不可能有折衷的意见。
3、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而国家行政机关握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限度内执行法律有相当余地。为了避免被告对原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放纵非法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胜诉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如何解决?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案件能不能进行调解?为什么?”的相关内容,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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