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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2023-11-01 11:37:5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对于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是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自己的作品,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侵犯著作权行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是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自己的作品,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网友询问: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赵亮律师解答:

侵犯著作权是指行为人主观具有侵权故意,客观实施了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或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以及为前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且前述行为导致著作权人遭受损失,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赵亮律师补充: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赵亮律师简介

黑龙江优秀青年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土木工程学士,龙江学者。全国律协成员,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建筑企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合合盛文化法务监事。著有《民间金融法律研究》及多篇学术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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