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夜钓溺亡家属索赔63余万,男子钓鱼溺亡索赔被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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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的李大爷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他长期在一家垂钓园钓鱼。去年5月的一天因为伞被风吹入鱼塘,李大爷跳入鱼塘捞伞,不想体力不支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垂钓园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近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首先,李大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鱼池内捡伞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然而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伞,因此李大爷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其次,被告张先生是垂钓园的经营者,园内虽然设有警示标志,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次要原因。被告马先生对于垂钓园的经营亦负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故对二人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村委会对李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过错责任,张、马二被告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马二人赔偿原告共计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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