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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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尤其是,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明确被告人在其中的责任分担,如果行为对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样不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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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22时25分许,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央国际路段时,与靠路边行走的行人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行人蔡某某受伤。蔡某某经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2021年6月29日0时许死亡。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信号、照明装置合格,前风窗剥离刮水器合格。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积极将被害人蔡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民警到医院了解案情时,杨某为逃避赔偿责任,隐瞒自己系肇事车辆驾驶员的事实。2021年6月29日11时许,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其是本起事故中涉案车辆驾驶员的事实。杨某于2021年6月29日支付被害人蔡某某家属伤亡处理费用人民币五万元。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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