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人未致人死亡可以私了吗,与人发生争执持刀致人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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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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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晚,王吉与敖某、代某、严某、白某在××旗宝某家喝酒。期间王吉与敖某发生争执。当晚零时许,王磊先后接到吕某(王吉的妻子)、王吉的电话,让其去接王吉回家。王磊过去时在宝某家楼下遇见王吉,王吉告诉王磊与他人吵架的事情,随后王吉与王磊返回宝某家。王吉、王磊与敖某、代某发生厮打,王吉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代某头、右胸肋部刺伤,又到正在客厅相互厮打的王磊和敖某身边,持刀捅刺敖某右髂部一刀,将敖某刺倒在地。随后王吉、王磊离开现场。宝某等人把敖某、代某送到陈巴尔虎旗人民医院救治,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0日2时47分,王吉打电话与王磊一同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敖某系因单刃锐器作用致右侧髂外动脉不完全断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代某所受的刀伤构成轻微伤。
王吉、王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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