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有什么后果,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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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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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周平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叶某1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叶某1受伤后倒地。约2分钟后,车某驾驶小型客车将倒地的叶某1碾压,造成叶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65岁)、周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3月23日,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叶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车辆碾压死亡。4月9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平承担全部责任,车某承担次要责任(不承担周平损失部分),叶某1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车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0000元。周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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