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权后合同是否终止,债权人拒绝标的物提存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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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义务包括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时也应当接受、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是否仍然进行?债权人是否应当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呢?
网友咨询:
A公司按B公司要求生产供货,B公司结算支付货款。双方前期合作顺利,但2021年4月之后,B公司开始不接收A公司已加工好的货物。A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催促对方收货,仍不安排收货,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巩芳豪律师解答:
受领在合同关系中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认为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同时受领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应当就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 的价款。
巩芳豪律师解析: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一)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四)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五)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一)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三)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巩芳豪律师本硕专业均为法学,理论扎实,实践中处理了大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以及合同纠纷,擅长民商事诉讼以及收并购等非诉项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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