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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还需要承担执行费吗,撤回执行申请收执行费吗

2023-11-01 04:43:1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缴纳执行费,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和解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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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缴纳执行费,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和解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否还应当缴纳申请执行费呢?

网友咨询:

我想问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谁承担?若由申请人承担,有无明文法律规定。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答: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否需要缴纳申请费与法院执行行为的进展有关。如果尚未采取措施,则不会收费;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被执行人被迫还款,这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吴俊杰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吴俊杰律师,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系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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