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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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的基层自治性组织,但其身份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不少人疑惑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网友咨询:
村民委员会是否有被告主体资格?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答:
村民委员会属于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特殊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成为涉案被告。
《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王琳律师解析:
关于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在于村委会是否享有行政权力,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村民委员会不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和村委会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村民委员会不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非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也不属于《解释》中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只是一种事务执行权,而非决定权,这种管理代表的是村民大会的意志,不同于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将土地承包事项的决定权授予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无法对外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职权,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村民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依法应当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自主性行政职权并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否认之,不仅不利于维护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而且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
王琳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七年有余,办理案件近千起,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现为沪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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