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承揽关系定作人有过失,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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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且有些时候需要定作人提供特定的材料,因此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并不是完全无义务,那么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承揽工作如果需要定作人予以协助,定作人一定要予以协助吗?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廖育颖律师解答:
承揽工作由于最终提交的工作成果需要经过定作人的检验,工作成果也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因此通常情况下,需要定作人履行一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可能不能完成承揽任务。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定作人迟迟不履行的,由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合同无法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廖育颖律师解析: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给付报酬。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中应当服从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两者适用法律不同。
廖育颖律师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业务以及执行方向等业务,丰富专业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努力达到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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