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卖房的风险,如何避免卖房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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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属于资产变动中有重要影响的行为,房屋不仅具有居住、使用的价值,还有投资升值的作用,因此在买卖房屋时双方都应当做到谨慎对待,合理规避风险。那么卖房存在哪些风险,应当如何预防风险?
网友咨询:
卖房子存在什么风险怎么预防卖房风险?
北京翀煜律师事务所姜懿烜律师解答:
卖方风险:
1、买方购房资格不够或贷款资金不足支付全部房款,不能履行合约,交易终止;
2、自己不想卖房了,要赔偿巨额违约金;
3、二手房交易合同签订后,银行不放款(买方因素);
4、房子已过户,尾款拿不到。
预防风险:
1、签订定金合同,担保履行。
定金是买方为确保契约覆行,交付卖方的金钱,具有契约上的效力。卖方收下定金后,若买方反悔,则您有权没收定金;反之若卖方反悔,则必须加倍退还。
2、谨慎签约,预防问题
①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好在合同中写下来;
②主动提供“三项证明”: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③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3、向银行取得放款承诺
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姜懿烜律师解析:
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尽量将房屋的权利状态、物理状态介绍清楚、描述清晰,在买方对房屋了解了房屋的权利状态和物理状态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引起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卖方因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权利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如双方开诚布公地介绍优缺点,买房能够接受的,不能在事后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姜懿烜律师2008年起开始法律职业生涯,曾在北京某法院短暂供职。2012年起开始律师执业,长期为头部房地产公司、互联网公司、影视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为客户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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