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为什么叫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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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赠送给你一部手机、一台电脑,都会感激不尽,但是当他口头上说着赠送给你,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不禁内心犯嘀咕,到底他要不要送给我这台电脑?口头上说要送给我,但是还没有给我,这时候赠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能否要求他交付电脑?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网友咨询: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王萍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就已经成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转让标的物,但是赠与人在转让标的物之前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王萍律师解析:
关于赠与合同的其他法律性质:
1、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不同意的,赠与不能成立。
2、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有别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不必为相对应的对待给付,即使在负义务的赠与中,双方的义务也不是向对应的对待给付。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一方负有债务,受赠人不负债务,或者即使负有债务,但债务之间不属于对价关系。上文所述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的义务也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因此属于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赠与合同必须要采用一定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等。
王萍律师独立处理诉讼、非诉讼业务,熟知整个法律程序,执业领域广泛,法律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实战经验。另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天职,我会将诚信和敬业奉献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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