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后有什么限制,被判处管制的期限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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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被宣判定罪处罚的,根据罪行和情节情节轻重,会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相比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较轻,管制并不是监内执行,那么被判处管制后,是否是完全自由的呢,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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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被判处管制后应当如何执行?
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张瑞晶律师解答:
管制是我国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管制就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
管制的执行:
管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管制的限制: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张瑞晶律师解析:
管制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张瑞晶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刑事辩护。办案风格诚信严谨、求实勤勉,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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