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前被告回到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后被告变更地址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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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事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理期间,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可能发生变化,比如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发生改变等等情况,由于被告住所地关系到法院管辖权,那么起诉后被告住所地变更的,是否需要移送管辖?
网友咨询: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户口迁往别处的,还需要变更管辖法院吗?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朱剑律师解答: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化的,依照管辖恒定原则,受诉法院依然具有管辖权。管辖恒定原则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朱剑律师解析: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防止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故意改变住所地,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当事人利用管辖权恒定原则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诉讼中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不在原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或者属于专属管辖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朱剑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扎实,服务态度好,深受客户好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具体业务包括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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