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调岗到前台,公司以轮岗为由变相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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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调岗,是为满足公司人员需求及员工个人发展需要,在公司内部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包括内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降职等。调岗在企业中是常见的操作,但是有些企业为了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将其调整到与原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大相径庭的岗位,公司将总监调至前台,是否构成恶意调岗呢?
网友咨询:
李某2006年入职某某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2019年6月,公司将李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李某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调岗?
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戴光峰律师解答:
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至前台,并取消了其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上述行为均不符合合理调岗的要求。李某可以公司恶意调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戴光峰律师解析:
公司调整劳动者岗位,其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而恶意调岗,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即使调岗后薪资不变,这种规避劳动法的行为仍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数额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戴光峰律师,资深律师,律所合伙人,泰州律协监事,江苏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获得省市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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