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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债权人能起诉吗,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的规定

2023-11-01 03:50: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该案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该案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阐述了如何理解与参照适用该案例。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何认定“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是以单一公司为原型设计的,对关联公司的概念未作规定,但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出现多种形式的联合,涉及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本案例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关联公司”。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国际组织和各国对关联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都规定了构成国际关联企业的两种情况:(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可见,上述范本把参与管理、控制或资本作为认定关联企业的依据。从美国立法看,193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母子公司概念, 规定任何公司对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时,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1940年《投资公司法》将直接或间接持有25%其它公司股权作为控制公司的界定标准。但至今在成文法中并未明确关联公司的概念,而是通过判例对关联公司予以规范。德国1965年公布的《股份公司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归纳出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第15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相互关系上属于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日本的公司法中也未明确关联公司的概念,但在《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何为关联公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51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列举,其中第9条列举了八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对《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三个方面关联关系做了细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在我国公司法尚未对关联公司做出明确法律界定时,可以参考上述规定来认定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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