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上班工伤,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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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网友咨询:
一天中午,蒋某下班后参加宴请时喝了不少白酒。散席后,蒋某乘坐同事邹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上班,途中,摩托车与阮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蒋某从车上摔下跌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阮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2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蒋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蒋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请问,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解答:
蒋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而导致伤亡的,由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应当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根据有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
本案中,蒋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醉酒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与事故伤害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所受伤害并非醉酒行为本身导致的,并且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蒋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蒋某可以向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该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蒋某可以区人社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陈丽霞律师总结:
近年来,工伤赔偿成为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而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内涵解读,更是人们产生认知歧义的争议焦点。最高法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更彰显出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堪称法治进步和文明提升民生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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