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还款有法律规定吗,给对方借钱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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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自己单身的江苏省启东市男子戴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女子徐某,两人谈婚论嫁时,徐某意外发现戴某某原有家室。
为了与妻子离婚,戴某某向徐某借款30万补偿妻子。但婚后,戴某某却和徐某为这30万起了矛盾并最终离婚。
9月12日,启东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戴某某返还徐某30万元。
2014年,戴某某和徐某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之后以恋人身份相处。但在相处过程中,徐某发现戴某某实际有家室及孩子。戴某某告诉徐某,自己会尽快与其妻子离婚。不久后,戴某某告知徐某,自己已向妻子提出离婚,但是妻子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戴某某对其补偿。
2014年11月9日,徐某向案外人借款30万元高利贷,于11月10日转给戴某某。2014年11月11日,拿到钱的戴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并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一项约定: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叁拾万(已支付完毕),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2014年11月12日,戴某某和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两人因这笔30万元的垫付款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16年3月29日,两人经启东法院判决离婚。
戴某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向徐某借款,这笔30万元是徐某为了达到和他结婚的目的才自愿补偿给前妻的。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是否为原告徐某自愿补偿给被告戴某某前妻。被告与其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自愿补偿前妻杨某某30万元,被告及杨某某作为协议签订者,应受该协议约束,补偿主体应为被告。原告徐某并非补偿义务主体,其与杨某某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徐某并无法律义务补偿杨某某30万元,因此对被告戴某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给付的30万元,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因被告戴某某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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