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物业管理规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物业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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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进行的商业物业经营活动违法.
【法律依据】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防控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下列措施并公告:(一)禁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撞钟、庙会、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等;(二)暂停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浴室、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三)关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文博场馆,暂停开放动物园、风景区等场所;(四)停止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服务;(五)禁止所有农贸市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活禽,暂停宠物商店(医院)营业;(六)禁止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七)要求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八)其他紧急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和停课等措施并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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