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社会团体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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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登记,或者被取缔后,仍以社会团体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妞网友咨询: 成立社会团体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么?
董世杰律师解答: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董世杰律师补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团体已经被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该社会团体在成立时,依法进行过注册登记,但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二是,在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董律师结语: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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