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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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工伤纠纷时常发生,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用人单位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尤为完善,目的就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冯锐律师以案说法
赵某系B市A厂某车间职工。赵某与A厂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厂也未替赵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某工作日中午,赵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一些酒。下午工作操作机器时,因醉酒疏忽,被机器所伤。造成赵某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后经医院验血,赵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已经达到醉酒状态。后经过166天的治疗,赵某出院,并向B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厂按照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其损失,最终未能获得仲裁机构支持。
冯锐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因醉酒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造成的损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以及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赵某因醉酒导致其在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自然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赵某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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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明确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若以上情况不满足,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2.需要清楚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但是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1)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若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适格的条件,那么因工作受伤只能认定为人身损害,而不能认定为工伤,自然也就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因特殊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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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备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拒绝治疗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4. 劳动者建立两份劳动关系可否同时享受两份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认可双重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也只能请求受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能同时要求两家工作单位同时承担责任,享受两份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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