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取好处费多少算犯罪,中间人收取好处费多少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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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红娘说媒时的必要的劳务支出,应当支持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当红娘。关于这个报酬的性质也是有很多种说法的:1,“红娘”给人介绍婚姻收取“说媒费”合法。“红娘”给人说媒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红娘”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刘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报酬。2,,该“说媒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刘某。因为收费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赵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其收取“说媒费”是乱收费,是不合法的,容易扰乱社会秩序。3,农村“红娘”给人说媒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获得报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因说媒行为产生必要的费用,则可以请求给付必要的劳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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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红娘”财物,是否有实效?该如何定性? 彭天娇律师解答: “相识相爱是缘分,走入婚姻不容易。”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都能认识到这一点,自愿赠与“红娘”若干金钱或财物,应解释其为有效。“红娘”可以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给的干金钱和财物进行受领并保有,给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媒人返还。 彭天娇律师补充: 日常生活中,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促成婚姻缔结而从中介绍联系、牵线撮合,接受一方或双方出于感谢目的给予的钱财报酬的,并不违法。但是,对于打着婚姻介绍的名义,对妇女采取殴打、胁迫、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语言不通、人地生疏等特别脆弱状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卖给他人的,则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区分介绍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此外,对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律师结语: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提及“说媒费”“红娘费”“婚介费”,这并不属于法律所可调控的范围,给人说媒全凭三寸不烂之舌,如果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也不得请求支付婚介报酬,否则,将会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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