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夫妻双方未经一方同意私自做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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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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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付志军律师解答:
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付志军律师补充: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的生育权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妻子为怀孕、分娩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的决定权应当赋予女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内涵包括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即当夫妻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所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确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准予离婚。
付志军律师总结:
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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