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被裁员有补偿吗,何种情况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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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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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易树钊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易树钊律师补充:
由上述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在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熟练,能较快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被裁减人员,以便被裁减人员能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就业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易树钊律师总结:
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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