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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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地而言,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则,承包地始终由该户内的家庭成员承包经营,但有两种特殊因素除外:
一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平均分配,而非交回村集体;
二是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便其户口已经不在该家庭户内,其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份额为1除以(该家庭户内现有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数+1)的数额。
具体到本案,吴某户内的原家庭成员为吴某、闫某及两个女儿吴甲、吴乙四人。闫某起诉时,吴某的户内家庭成员数为三人。虽然闫某已经迁出该户,但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故闫某仍享有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吴某家庭现有的成员数量,闫某应享有四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目前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故闫某仅有权主张补偿款的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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