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事故保险拒赔案件,私家车变身网约车事故保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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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赵先生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与赵先生对于改变机动车性质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赵先生对该约定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应将改变车辆运营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未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故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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