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不够支付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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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 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旧法只规定了破产费用,没有规定共益债务,但却把共益债务的内容作为破产费用的范围加以规定;而新法把共益债务从破产费用中分立出来,与破产费用并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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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车费能作为破产费用吗
王茜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的车费不能作为破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王茜律师补充:
新法第41 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三方面:一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二是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立法虽以列举方式规定破产费用的范围,但具体范围的认定和支付时间等很多细节问题却不够明确。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虽采用分别制较为合理,但立法也总是把两者并列放在一起加以规定,两者的共性是:都是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应当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以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清偿对象;都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或者破产程序的进行发生的;都享有优先于优先分配债权、普通债权的受偿权,都可以随时、足额地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取回权、附担保债权相比,无论在产生原因、产生时间,还是支付和清偿的顺序及实现的程度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发生的请求权,只有在清偿各项在先债权或费用后才能获得清偿;取回权是针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附担保权债权是对债务人特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能要求从取回权的标的和担保物权标的中受偿。
王律师结语:根据破产法及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在破产费用中,案件申请费和管理人的报酬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管理人的费用不确定。管理费用不能确定,不仅直接影响管理人进行破产管理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预算和决算程序的设定,又会使使破产费用更加透明,避免管理人滥用管理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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